本文主要是立足于宋代社会的实践与有关女性继承权的相关法律分析宋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实际情况。宋代在“诸 子均分,女得其半”的财产继承权的情况下,首次明文规定了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及寡妇群体的有限的财产继承权,并 且以《宋刑统》、《户令》以及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为核心建立起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框架。但是还是受到父权社会 的影响,妇女财产继承权还是受到身份的差异而继承份额不同的影响。特别是在南宋时期,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女性的财 产继承权更是被进一步地压榨。这一冲突反映了宋代“礼法合一”体制下,法律对于宗法制度的妥协性平衡,既是赋予了女 性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又通过又通过“夫权–族权–官权”三重枷锁维系了父权统治。 关键词:宋代妇女;财产继承权;户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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