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名 | 医学研究 | ||||
| 作者 | 钱晓妹 柯燕 黄洪溪 徐金木(通讯作者)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浙江杭州 310029) | 英文名 | 年,卷(期) | 2025年,第19期 | |
| 主办单位 | 环宇科学出版社 | 刊号 | 2661-359X | DOI | 10.12421/yxyj2661-359X-202519114 |
目的:探讨儿童因外伤致长段输尿管缺损后行自体肾移植术的临床法医学特点,并分析其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的合 理评定等级。方法:报告 1 例 13 岁男性患儿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多发伤,继发左输尿管损伤并缺损约 9cm,经左肾自体移植术治疗。通过 回顾其诊疗经过、影像学资料及术后肾功能恢复情况,对照伤残评定标准相关条款进行法医学分析。结论:自体肾移植在病理生理及预后 方面与异体肾移植存在本质区别,不应直接适用“肾移植术后”条款评定为五级伤残。建议参照“一侧肾切除术后”等条款,评定为七级 伤残更为合理。现行标准对“肾移植”定义未作区分,建议修订时予以明确,以统一鉴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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