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既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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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论证与研究》
作者 杨春山 英文名 年,卷(期) 2025年,第7期
主办单位 华文科学出版社 刊号 ISSN:3079-9236(原2705-0858) DOI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未遂的认定

为打击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 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型犯罪是一种复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中存在两个不可相互包含、不可相互牵连的行为。解决组 织型犯罪既未遂问题应坚持的基本犯罪既遂理论并应对组织型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认定。因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行行为是单 一的组织行为,且所侵害法益具有存在的暂时性,故组织考试作弊罪既未遂的认定应以法益侵害可能为前提的组织行为完成 为认定标准。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实行行为;法益;暂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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