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我国董监高履职监督机制完善,先梳理我国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双监督 主体格局及实践中监督主体独立性不足、职能重叠等问题。再对比英美法系美国“一元制”下独立董事主导监督,与大陆法 系德国“双层制”、日本灵活模式的差异,提炼独立性保障、专业能力建设等启示。最后从细化董监高勤勉义务、强化监督 主体职权、优化监督主体、创新监督方式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机制的建议,以规范公司运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关键词:比较法;董监高;履职监督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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