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有着“看门人”的重要职能。但近年来,因法院“一刀切”的归责方式,中介机 构常被判决与发行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过错轻微却损失惨重,这导致了其从业积极性大大降低。为了贯彻“过责相当”裁 判理念,科学合理承担责任后果,笔者认为应以比例连带责任为标准进行裁判。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对金融中介机构赔偿 责任的认定已经出现了由全部连带责任向比例连带责任的转向,但在法律中还未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将在厘清中介机构职能 的基础上,从法律基础方面对比例连带责任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在实践中适用应考量的因素,探索既符合 公平正义要求,又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责任认定标准。 关键词:虚假陈述;金融中介机构;比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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