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 | 《论证与研究》 | ||||
作者 | 成仲瑛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 英文名 | 年,卷(期) | 2024年,第7期 | |
主办单位 | 华文科学出版社 | 刊号 | ISSN:3079-9236(原2705-0858) | DOI | 10.12421/2705-0858-2-7429-23 |
《民法典》出台后,在第 1176 条中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指出行为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若是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导致损害,除非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其他的参与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目 前关于自甘风险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人仍旧是一大论点。笔者查阅以往司法案例发现,《民法典》出台前,各地法院裁判依据 多为社会共同认知及司法经验发展出的法理,将自甘风险规则与其他抗辩事由混淆,而在其出台后,法院审理仍混合适用, 与立法初衷相悖。本文通过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法理分析,提出司法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自甘风险;适用条件;活动组织者责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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