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名 | 《国际教育学》 | ||||
| 作者 | 王文轩 | 英文名 | 年,卷(期) | 2026年,第3期 | |
| 主办单位 | 华文科学出版社(HUAWEN SCIENCE PRESS) | 刊号 | ISSN 3104-4913(Print) | DOI | |
摘 要: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德国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在不损害公民权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进行适用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节约交易成本。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对象是被确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前提是存在一个可能有效的替代行为,替代行为有效也是转换追求的目的或结果。作为一种法律拟制,需要同时满足特定条件对替代行为的效力进行补足,从而转变为现实结果。对内表现为具有可推测当事人意思和对外表现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在进行转换时也需要结合相关规范的立法目的和比例原则。 关键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内涵与价值;适用对象;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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