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 | 《科技研究》 | ||||
作者 | 李加垒 1 刘敏 1 彭必勇 2 朱子有 1 张学飞 1 (1.云南铭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云南昆明 650000 2.云南威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 650000) | 英文名 | 年,卷(期) | 2025年,第3期 | |
主办单位 | 华文科学出版社 | 刊号 | ISSN:3079-9244(原2717-5480) | DOI | 10.12421/ddyx3079-9244-2025319 |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和侵权问题越来越突出。在此基础上,从法律效应与立法技巧 两个方面,讨论了对人工智能产品进行侵权责任规制的必要性。由于人工智能产品具有产品的特性,所以在人工智能产品中 引入产品责任体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产品瑕疵难以证明和责任财产缺乏等 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应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系统软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合理的界定和扩展。在此基础 上,还应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瑕疵认定的原则,明确瑕疵判定的标准和“双标准”,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从立法效果、 立法技术和比较研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人工智能产品侵权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借鉴,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的良 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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